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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3237 2003-07-16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问题,市局已下发《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186号)和《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209号)予以明确。现就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申报、征收以及加强日常管理等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资格的认定

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在进行纸质审核的同时,还必须在征管软件的“税务登记-文书受理”和“税务登记-资格认定-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进行审核操作。

二、关于纳税申报的问题

(一)申报方式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后,所有个体经营者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其申报方式不变,可继续使用原申报方式如电话语音申报、储税申报等进行纳税申报。

(二)电话语音报税方式

1.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所有个体经营者的补税申报必须到办税厅前台办理,电话语音不再受理。

2.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电话语音报税的操作方法不变。

(三)储税申报方式

税务机关将以个体经营者的核定销售额加代开普通发票额作为判别月度计征扣税的依据,未达起征点的当期应纳税额为零,否则依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划扣税款。如个体经营者自开发票且月度申报时未达到起征点的,将在发票验旧时或月度申报时由征管软件将纳税人月度自开发票额与月度申报的核定销售额、代开发票额进行自动汇总形成本期合计应税销售额,如合计的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合计应税销售额一并计征税款。

(四)补税申报

1.个体经营者的补税申报必须按税款所属时期逐月进行操作。

2.申报的税款所属时期已征税的,按所补报的销售额全额计征税款。

3.申报的税款所属时期未征税(未达起征点)的,按所补报的销售额与已申报销售额进行汇总形成本期合计应税销售额,如合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超过起征点的按合计应税销售额一并计征税款。

三、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问题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自开发票存根联等),由负责代开的部门进行人工审核,如当月应申报的应税销售额(核定销售额、自开发票额、代开发票额的合计)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不得为其代开。代开专用发票实行“即开即征”,并视同已申报,月度申报时不再重复申报这部分销售额。

(二)代开普通发票。所有个体经营者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代开时不征收税款,月度申报时并入自开普通发票额一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