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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3〕414号 2003-11-7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营业税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营业税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来一些直属局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征免时间等问题不够明确。为了统一口径,便于政策执行,现就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划分问题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资金投入分成,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培训人才与开展医学研究。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征免执行时间问题
(一)凡在2000年7月10日以前已经成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2003年8月1日起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及车船,自2003年8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凡在2000年7月10日以后成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称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的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