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421号 2003.09.17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认真落实福利企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省局文件(
冀国税函〔2003〕356号
)明确规定了“福利企业安置
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按月据实计算”,符合规定的办理即征即退。及时掌握福利企业
残疾人员就业变动情况、招用标准和安置比例成为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目前,我省(除唐山市外)使用的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已进行升级,增加了福利企业
残疾人用工情况申报内容。为了及时采集
残疾人员变化信息,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省局要求从10月份征收期起,凡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按月申报
残疾人员变动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在每月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时将其中一份《福利企业
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纸制报表),交县级税政管理部门。县级税政管理部门征期过后两日内将每户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残疾证号等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福利企业管理软件,以便省局进行全省信息比对。比对结束后,省局按月下发各市福利企业
残疾人用工情况信息采集质量和比对结果。
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号、残疾证号全省比对后,发现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录用同身份证号或同残疾证号的残疾职工的,跨市企业由省局组织核实,同一市跨县的企业由各市局组织核实,同一县(市、区)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核实。核实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
三、福利企业初次报送《福利企业
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