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30号 2000-01-13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9〕30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清高速公路广州路段的地方税收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白云区征收分局管辖,花都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征收后,按照广州市所占路段比例,将税款划转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白云区征收分局。
二、鉴于广清高速公路有综合还贷任务,在还贷期间,花都市地方税务局应将花都市路段的营业税作为广州市本级收入反映,并按原有关规定,将营业税60%部分上划广州市库。对属于广州白云区路段营业税,由花都市地方税务局划入白云区征收分局的省、市共享收入帐户,然后由原贷款单位向广州市财政局办理申请返还手续,对其涉及的其他税费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
三、花都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要做好广清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的路(桥)通行费发票的发放管理工作,并督促广清高速公路公司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附 件 :
1.粤地税发〔1999〕301号
2.广清高速公路各市所占路段里程比例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10日 粤地税发〔1999〕301号
广州、清远、花都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局《关于对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58号)和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协调会议的精神,现就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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