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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国税、地税征税专用章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国税、地税征税专用章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310号 1998-11-19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市征税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经市地税、国税局共同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同时停用“广州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地税、国税机构未分设的单位的用章要求。(一)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第一联及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第二联上同时加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对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出口货物税收完税分割单只加盖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三)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及零税率项目凭证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地税专用票证的有关联次上只加盖广州市地方税

务局征税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