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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17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42号 )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川国税发〔2010〕28号)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从2010年7月1日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旧版机打卷式发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统一机打卷式发票和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改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现就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2010年7月1日普通发票换版后,凡拟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普通发票换版前已经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换版要求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使用条件
纳税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的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选用总局和省国税局确定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规格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除外)。
(四)能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要求的规范格式、规定时间上报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使用要求
(一)凡符合卷式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凡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申请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时,将其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等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要按照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开具要求,规范打印卷式发票,且应逐笔开具。开票软件不符合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开具要求的,应及时修改调整打印软件,并将修改开票软件的说明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9〕12号)的要求,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同时填报《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附件1)。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将卷式发票使用情况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
(五)纳税人要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并报送开具卷式发票的数据,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应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需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后进行处理。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七)需使用冠名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