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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185号 2001-7-19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一条至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楚雄、大理、昭通、保山地区(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核实2001年5月31日以前各烟厂的产销量,5月31日以前生产销售的卷烟按总局、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原消费税政策规定执行。玉溪红塔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15毫克84MM硬盒翻盖“红塔山”世纪红塔按47元/条的计税出厂价计曾。
二、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