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8]72号 2008-03-26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 ( 沪国税所〔2013〕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缴申报期限
本市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总机构主管税务局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预缴方式
(一)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由总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市总机构跨地区经营的,其外埠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