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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员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员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559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国税办税员管理试行办法》(穗国税发[1999]340号)关于办税员证领取或验证满两年的当年,办税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向其服务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验证的规定,市局决定开展办税员证验证工作。现将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验证期限

验证工作从2002年9月1日开始。如验证有效期为2003年1月31日前的办税员证,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进行验证;如验证有效期在2003年1月31日以后的,应在验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验证。如未按期验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办税员证。

二、验证机关

办税员应向其服务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验证申请。办税员如有一个以上服务单位的,应向办税员证上注明的最后一个服务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验证申请。

三、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办税员证验(换)证申请表》(见附件二)。

办税员如有一个以上服务单位的,应就每一个服务单位填写一份申请表;如服务单位不属验证国税机关征管的,必须先由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管科加具“同意验证”的意见后,再将所有申请表送到验证机关申请验证。

(二)广州市国税办税员证原件。

(三)现正服务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四)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五)近期小一寸正面免冠相片3张(2张贴于《申请表》,1张贴于《准考证》)。

(六)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税务师资格的办税员,应同时提供验证当年已年检的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或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所有验证资料由验证机关存档。

四、验证内容及在电脑上的处理方法

(一)对办税员证进行年检时,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按规定参加年检培训考试情况;

2.办税员证上所有现正服务单位的真实性;

3.办税员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如年检考试合格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应在办税员管理系统“验证、注销”模块上作年检通过的操作,并将验证情况打印在办税员证上。

(三)办税员凭准考证(见附件一)和身份证于考试后15个工作日后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回办税员证。

五、培训考试办法

(一)办税员可自行选择是参加培训,还是购买培训教材自学。各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办税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不得强迫办税员参加培训。

办税员无论参加培训与否,均须参加负责验证的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考试。

(二)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培训办税员收费标准的复函》(穗价函[1999]160号)的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及安排课时,不得自行抬高收费标准,减少课时。

(三)培训教材为《纳税知识手册》(第三版)及《办税园地》(专家信箱栏目),培训重点为教材中变动和新增加的内容。

(四)验证考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命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征管局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及评卷工作。

各单位征管科应于考试前一周将考试时间安排及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