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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镇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镇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38号 2000-04-11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镇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62号文”第八点,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7〕5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16号)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20号)的文件精神办理。即:凡应依法征收或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收费单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使用票据的问题上,凡依法应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依法申报纳税;依法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才按62号文规定使用有关部门监制的收据。

附件:穗价〔2000〕6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关于加强镇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   穗价〔2000〕62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农村收费进行了多次清理,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最近对部分农村镇一级收费检查情况来看,镇一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面仍存在措施不到位、管理力度不够、乱收费时有发生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一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配合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对暂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收费政策和中央、省、市政府减轻农民收费负担的各项规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从轻确定农民收费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镇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责任制。镇一级政府是直接面向农民收费的基层政府,其收费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农民负担是否能减轻的重要环节。为确保镇一级收费的法制化、规范化,各镇要指定一名副镇长为“收费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地区的收费管理。收费工作量较大的地区,有条件的,也可指定一个业务部门,兼管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加强镇一级收取保证金的管理,严格按《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保留和取消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国家、省有新的规定除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继续收取,否则企业和群众有权拒付。

四、做好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收费政策的落实。区、县级市物价局要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