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5〕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
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的《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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