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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7-12                税征〔1994〕2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2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但对经审查,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因打印或其他原因造成作废的税务登记证件,清点列册后,一律由广州市税务局征管处派员到场清点核对后监销。具体核销时间,由征管处布置。

三、我市有关单位在车站、码头、机场设置的税务检查站(队、组),是否继续维持,请各设站(队、组)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局审议后呈市政府决定。

附件:粤税发〔1994〕271号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9日   粤税发〔1994〕271号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布实施一年多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不少具体总是 。在全国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为便于各地执行,省局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税收征管法适用时间问题

税收征管法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前 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对税 收征管法实施后处理的案件,其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适用《 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定性、处理;对处理后引起税务行政复议,或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程序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房屋出租、交通运输业户办理税务登记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但对城乡居民个人出租房屋,考虑其收入单纯,计算依据简单,而且户数多,可采取只办理税务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交通运输,工商部门已发营业执照(包括法人、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一律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由各市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关于税务登记代码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遗失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给纳税人补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在补发的证件的左上角注明“补发”字样。鉴于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动,为保证代码的严肃性、稳定性和使用的延续性,原税务登记代码应继续使用,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再重新编制新的税务登记代码。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涂改。如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的内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更改的,不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否则,应作废旧证,换发新证,但税务登记代码可继续使用。

四、关于作废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问题

因打印、印刷质量等原因造成作废的税务登记证件,应按证件名称,清点数量,列册登记、定期销毁。销毁时应经市税务局征管科(处)长或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并有两人以上到场监销。

五、关于撤县建市税务登记证件如何换(核)发问题

对已取得新建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市,应自取得之日起,对新办税务登记的业户按照新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税务登记证件代码;建市前已领取县建制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自市建制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更换市建制税务登记代码。

六、关于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  金。对偷税造成国家税款未及时入库的损失,可在罚款幅度中予以考虑加罚。因此,对偷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只处五倍以下罚款,不加收滞纳金;超过处理决定书限定的入库期限未缴纳的,则从限期届满之次日起至缴纳入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