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24 辽国税所〔1999〕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关于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移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9〕705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72号国税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27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移动通信企业的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市国税局应依照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我省汇总纳税的移动通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纳税地点

第四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100%投资管理的各市分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0年前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各市分公司、各分支机构为汇缴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六条    成员企业应按税法规定,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主管国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汇总纳税资格,就地征税。

第八条    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行逐级汇总报告制度。

1.年度终了后45日内,省移动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应于收到申报表20日内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一份留存,两份交与成员企业。

省移动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省移动公司。

3.省移动公司应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应申报的内容)一式三份,并附各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本级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当地主管国税局对企业本级纳税申报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汇总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依上述程序上报至汇总纳税企业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第九条    对未经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省移动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在审核汇总表时,有权拒绝受理,并可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纳税资格。

第十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局依据汇缴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出具“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交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将反馈单送达各成员企业。

3.省移动公司在接到反馈单后,应将反馈单报送当地主管国税局备案,作为国税局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并由当地主管国税局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的反馈单,依上述程序,送达各地主管国税局。

第十一条    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不能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有权取消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取消汇总纳税资格的成员企业,其所在地国税局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局要认真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做好签字盖章及纳税情况反馈工作,建立档案,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过后,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要对成员企业纳税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