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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三〔1988〕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11〕8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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