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登记申报有关审批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2013-9-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修订内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有关规定,我省地税系统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2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同时,申报方式取消审批流程。
特此公告。
附:关于部分小微企业使用办税通升级说明
关于部分小微企业使用办税通升级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