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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津国税流〔200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对所有炼油厂及化工企业进行一次筛查,对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逐户确定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不得遗漏。

二、税种登记

各单位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为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及调整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或征收品目变更。并依照本单位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税种登记情况,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 2月3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路径:市局FTP //流转税处/消费税/成品油/纳税人情况统计目录下。

三、纳税申报

(一)新调整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自2009年2月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1月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

(二)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下列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填报《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1.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的;

2.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乙醇汽油的。

四、已税原料税款扣除

(一)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