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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223号                                       2005-7-19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为有效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落实“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提高机动车辆管理和税收的征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协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车户提交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应给予积极指导和帮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加强管理和便民到乡镇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时,税务机关应派人到现场办理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完税手续。
州、市、县税务机关应主动与州、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配合,相互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