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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年9月3日 陕地税发〔2003〕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02]7号 )精神,现将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增强出口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规定,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根据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发的“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两科目的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国家税务总局也将免抵增值税额纳入税收收入任务考核。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的增值税额,即为增值税入库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