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地方税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266号 2003-12-17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将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95号)(略)转发给你们,现就通知中的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自领取《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应依法领购、开具发票和依法申报纳税。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征管法》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