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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7〕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登记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57号)部署和我市情况,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内容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联合办证),是指纳税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只向经营所在地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实现“一局受理,一表、一证、同号、两章”的管理目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联合办证的范围包括: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工作。
地税局单独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包括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及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核发加盖地税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其登记资料不需移交国税局。
二、联合办证工作的窗口设置及职责范围
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的要求,本着“第一受理”原则,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录入税务登记信息;打印、免费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实施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工作事项。
国、地税局进驻市、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统一设置税务登记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录入税务登记信息,打印、免费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等工作事项。
对本辖区内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各级国、地税局税务登记窗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三、联合办证具体业务事项
(一)单位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出示和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出示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2.出示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出示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4.出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
5.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2份;
6.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国、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出示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9.提供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1份(地税局留存);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份(国税局留存):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示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出示和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出示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
2.出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3.个人合伙企业应出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4.出示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如为自有房产,应出示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出示租赁协议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
5.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2份),应根据不同情况出示和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2.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2份;
3.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2份。
(四)重新税务登记
应填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2份)。
(五)变更税务登记
应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2份)。
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还应出示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复印件2份;
2.出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涉及变动的提供);
3.出示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涉及变动的提供);
4.出示并提供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份,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2份,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2份(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本、全部副本原件。
涉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还应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注销税务登记
应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并出示和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本、全部副本原件;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2份;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2份。
以上由纳税人填写或提供的资料,均不退还纳税人,属于两份的,主管国、地税局各留存一份。
四、证件发放及后续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及字轨
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发证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免费核发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字轨统一为“津税证字”。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在受理的税务登记表中“国税、地税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专用章》或地税局税务所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印制和使用
税务登记证由市地税局负责统一印制,市地税局向市国税局统一调拨。国、地税局各基层单位税务登记证的领取、使用、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税务登记违章处理
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同一行为,按照流转税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