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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0〕3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区县局反映新税制实施六年,实施之初已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保存期已经超过五年,对保存期已超过五年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否可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规定进行销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保存期满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销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保存期已经超过五年的,报经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保存期满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的销毁,由纳税人清理填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销毁审批表》(以下简称《销毁审批表》),报税务机关查验后在税务人员监督下由纳税人自行销毁。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销毁量大,一份《销毁审批表》填不下的可根据《销毁审批表》内容造具销毁清册,作为《销毁审批表》的附件,一并报税务机关查验。
三、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销毁的具体工作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