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11月20日 辽国税一〔1995〕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分别反映企业欠交
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
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财政部下发了《
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财会字[1995]22号
),对
增值税的
会计处理作了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
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
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
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
增值税”和“转出多交
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
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
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
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转出未交
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
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
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
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
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转出多交
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
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
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
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
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
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
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
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
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
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____年__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应交
增值税: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