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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除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外,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发生出口业务”的内容。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执行情况,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以下简称《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第二条修订为“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被评定为三类:

(一)除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外,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发生出口业务。

(二)除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及生产企业大规模投资扩建、国际市场低迷等客观原因导致综合税收负担率偏低或换汇成本偏高外,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综合税收负担率低于1.5%或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的50%,外贸企业上一年度换汇成本高于平均美元外汇牌价的95%.

(三)除远期收汇外,上一年度收汇率高于50%低于70%.

(四)除从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结算中心收汇外,经分析、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从非进口国家或地区收汇额占全部出口收汇额50%以上。

(五)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合计占全年退(免)税额高于20%低于40%:

1.从虚开或涉嫌虚开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2.从非正常户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3.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4. 与出口产品不符合逻辑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

(六)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从商贸企业(集团性公司下设的销售公司除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占全年退(免)税额高于40%低于70%.

(七)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主要产品出口价格或购进价格高于同行业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20%以上。

主要出口产品是指出口额占全部退税出口额50%以上的产品。

(八)上一年度有被海关、外汇管理局处以单笔10万元以上的处罚记录;

(九)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既未使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风险防控模块,也未建立以下机制或制度:

1.财务收付款管理机制或制度;

2.采购环节管理机制或制度,包括:供货商评估准入、采购合同管理、验收入库管理等;

3.销售环节管理机制或制度,包括:客户管理、销售合同管理等;

4.库房管理机制或制度,包括: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库存盘点等;

5.物流管理机制或制度;

6.报关出口环节的管理机制或制度;

7.收汇环节管理机制或制度;

8.内部或外部的检查监督机制或制度。

(十)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未按出口商品类别(原则上按出口商品码前8位分类,若按出口商品码前8位分类出口商品类别超过50个的,可对近似类别适当归并)设置销售明细账、成本明细账。

(十一)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按二类企业管理存在风险的企业。“

二、《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第三条修订为“除《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四类:

(一)除远期收汇外,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50%.

(二)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合计占全年退(免)税额40%以上:

1.从虚开或涉嫌虚开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2.从非正常户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3.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4.与出口产品不符合逻辑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

(三)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从商贸企业(集团性公司下设的销售公司除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占全年退(免)税额70%以上。“

三、《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第六条修订为“本公告所称‘高于’和‘以上’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四、《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第十五条第六项修订为“出口货物的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第三条修订为“出口企业应当根据本评价指引,结合风控体系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价办法,包括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内容,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六、《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第四条修订为“出口企业应当根据《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七、《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