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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第十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第十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第十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第十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系统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时报送的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  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具体内容应按法定的各税种申报(报告)表内容填报。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异地完税证明;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各税种纳税申报规定报送的附列、附报资料;

(七)税务机关规定应报送的其他电子文档、表格或数据资料;

(八)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告表,并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合同、协议等有关凭证、证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单位的纳税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的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表必须有个体业主的签名或签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纳税申报的,必须有代理人的签名或签章。

第七条  纳税人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纳税申报。

(一)经批准办理税务停业手续的纳税人,可于税务机关批准停业的次月起停止纳税申报;停业期满复业的,应于复业后的次月恢复纳税申报。

(二)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于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的次月起停止纳税申报;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期间发生应税义务,有应纳税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破产清算期间可停止纳税申报,清算期间发生应税义务,有应纳税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有: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简称“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简称“电子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邮寄申报或电子申报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