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7-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的要求,我市将于8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领用、清理缴销结存普通发票、使用网络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领用普通发票事宜
使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票种认定等相关手续后于7月22日起,到各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普通发票,但从8月1日起方可开具国税监制发票。为避免因“
营改增”试点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未及时到国税部门领取发票或未及时开通网络发票开具功能的试点纳税人,其结存的地税监制发票可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从2013年8月1日起,
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网络发票开具相关事宜
对原在地税部门管理时采用网络发票开具方式的试点纳税人,可升级开票软件,以继续沿用原来的网络发票开具方式(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