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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意见【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意见【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4133 2004-12-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38号已下发各地。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欠税数据确认
《办法》中所称“欠税余额”是指纳税人从开业之日起至公告期的上一季度(半年)末累计欠缴的税额。“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是指纳税人在公告期的上一季度(半年)内新发生的欠税数额。
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尚未缴纳的,由县以上国税机关的计统部门统一进行欠税核算,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欠税公告前,县以上国税机关的计统、征管部门应将欠税统计清单数据和相关帐簿记载数据与征管软件记录的电子数据按统一口径逐笔清理核对,并将经核定一致后的分户欠税情况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将纳税人欠税情况与纳税人帐簿记载的欠税数据再进行核对,并经纳税人确认签字后,核发《欠税确认通知书》,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2005年初,各地应将纳税人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累计欠税逐笔予以核实,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为税务机关首次公告纳税人欠税夯实基础。
《欠税确认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欠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