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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7月24日 陕地税发〔1997〕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7〕97号 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七、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明确代扣代缴责任,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7]70号精神,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现印发给你们。《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以税务文书形式送达扣缴义务人,并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扣缴义务人收到后,即刻填好送达回证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附件: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


第一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