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延期使用及销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13〕59号 2013-7-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青海湖景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青海省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工作税制转换方案》规定,经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研究,就“
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延期使用及销毁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确定的“
营改增”纳税人于2013年8月1日零时起统一使用国税普通发票,并按国税普通发票管理要求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系统发票(除“
营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