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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1063 2010-4-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部分市州反映,人寿保险业务营业税免征政策明确后,保险公司之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抵扣或退税政策不够明确。经省局研究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5〕19号)第五条、《财政部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