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4〕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817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向代扣代缴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代扣代缴工作顺利进行。针对
资源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
暂行条例
》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这对加强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