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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后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令发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印发陕西省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的管理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检举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检举案件的管理工作包括检举事项受理、登记、转办、监督跟踪、结果反馈、汇总上报、资料归档、案件保密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四条  检举案件管理工作必须紧紧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检举税收违法行为;

(二)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四)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定期上报或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指导、监督、检查下级举报中心的工作;

(八)负责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九)其他检举案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举报中心要全面应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录、处理各类检举案件,并相应建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台账》。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本区域“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与维护工作。各级举报中心负责系统操作及有关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稽查局要高度重视检举管理工作,加大支持力度,配备专用录音电话和传真,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九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属于税务机关内其他部门负责的检举材料,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其他部门接到的属于举报中心负责处理的涉税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和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

(一)涉嫌偷税;

(二)涉嫌逃避追缴欠税;

(三)涉嫌骗税;

(四)私自印制、伪造、销售、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介绍、提供并代开假发票;

(六)虚开、拒开发票以及非法提供、转借、取得发票。

(七)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受理实名检举的,举报中心应当核实检举人与其名称一致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驾驶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并登记证件号码或附复印件。

举报中心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检举事项受理回执单》并编号登记。

第十四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接待室受理来人检举,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单独的接待环境;

(二)有熟悉业务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

(三)有公开悬挂的检举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接待文明用语;

(四)有公开的检举工作指南、宣传材料和提供服务的办公设施。

受理来人检举,工作人员应当场制作《检举接待工作记录》,交检举人阅读或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盖章的,由受理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对12366自动语音系统记录、网络、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转办、信函、信件等形式受理的检举材料,要按日进行整理,如实登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登记表》。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或录像。

第十六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检举时,应当主动告知检举人下列事项:

(一)检举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诬陷、捏造事实,应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

(三)应当提供税收违法线索、违法手段和违法事实等相关资料。

(四)尽可能提供检举人的联系方式。

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十七条  受理检举的工作人员,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违法事实和线索清晰的书面检举材料。

第十八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材料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可以交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受理;跨市的检举事项可以交由省局举报中心受理,统一安排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下级举报中心受理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应当按照《大要案报告制度》规定逐级上报省局举报中心,情况紧急的随时上报。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理检举事项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分析检举线索和违法事实,拟定初步处理意见,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稽查局主管领导审批,并于3日内登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台账》。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后,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列为重大检举案件:

(一)总局、省局领导批办的重大检举案件;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五)涉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的;

(六)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的;

(七)涉嫌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的;

(八)涉嫌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

(九)涉嫌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涉嫌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检举事项。

上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重大案件,举报中心应当于3日内初审提出意见,报经稽查局主管局长或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转下级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稽查局或主管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举内容未达到重大检举案件标准,但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批后,留本级稽查局查处或者向下级稽查局交办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下列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补充情况完整后,再行处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查对象;

(二)检举事项内容不清、或概括检举税收违法行为且线索不明、无法稽查的;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中止、终结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检举事项涉嫌下级税务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的检举案件,不得转交下级稽查局或举报中心办理;涉嫌本级税务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的检举案件,应报经稽查局主管局长批准,由上级稽查局查处或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上级稽查局转交下级稽查局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交办单》,并列明需要检查的事项和要求,经稽查局主管局长批准后转办。

第二十八条  上级稽查局督办或对下级稽查局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重大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经稽查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督办。

第二十九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三十条  经稽查局长或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级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稽查局或税务机关交办、督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举报中心审查没有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检查。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监控反馈

第三十二条  上级稽查局或者举报中心督办、交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或交办函后的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申请报告》,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后的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稽查局领导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稽查局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稽查局领导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