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339号 2004-12-2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欠税公告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确保欠税公告事实确凿、数额准确、程序合法。各级税务机关要督促欠税人抓紧清缴欠税,对纳税人清缴欠税的情况要密切跟踪,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公告的欠税余额为截止至本公告期末的欠税,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缴纳的部分。各级税务机关在统计上报时,可先上报截止至本公告期末的欠税余额,如果在公告前纳税人清缴了欠税的,再及时上报进行调整。
三、公告前,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应发出《欠税事项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事先告知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并让纳税人对欠税数额进行确认。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可不发出《欠税事项告知书》。基层
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欠税公告的工作。
四、对企业(单位)欠税的,每季终了后30日内进行公告;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欠税的,每半年终了后30 日内进行公告。
五、由县级税务机关公告的欠税事项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由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公告的欠税事项主要在地税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可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文书式样见附件3、4)。
六、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局进行公告。各地可以在办税场所进行张贴或者在地税网站转载。各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把上述纳税户的欠税情况报告给省局(见附件5)。
七、欠税公告事项由各级
征管部门负责。
八、以前有关欠税公告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本通知为准。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欠税事项告知书》
3.《欠税公告》式样一(市级税务机关适用)
4.《欠税公告》式样二(县级税务机关适用)
5.《走逃、失踪纳税人和非正常户欠税情况报告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004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颁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