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发[2007]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省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治税精神,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07〕63号),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如在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法规处进行联系。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省局)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减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免税项目。
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及出口退税事项的审批,适用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局应将本局负责的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 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在省局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省局,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局接到纳税人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对属于权限内的审批项目,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省局接到的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及时审核报送。
第五条 对依照税法规定应当逐级报送省局的减免税申请,市、县国税机关应当及时报送,不得随意拖延、截留。
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当对上报省局的减免税申请进行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但是不得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或审批的决定。
第六条 企业减免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及出口退税项目审批申请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各主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接到的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减免税申请等事项应及时转送办公室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办理。
纳入综合
征管软件管理的减免税等有关事项,可以不经办公室登记。
第七条 主办业务部门收到减免税等有关审批申请后,应进行登记,确定主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