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44号 2005-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64号)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5〕6号)的要求,现就我省
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经营者)申请代开发票(含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涉及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达不到
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