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7〕116号 2007-04-1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从优化纳税服务出发,各单位应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并将文件精神向社会公开。
二、除了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列举的事宜,只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件,不需要提供其他证照。
三、纳税人在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有原件或已掌握资料的,纳税人只需出示原件,不需重复提供有关复印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2007年3月16日 粤地税函[2007]1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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