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军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1.20 辽国税发〔1994〕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辽宁、黑龙江、吉林三省所辖各市、地、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和《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48号)的精神,结合沈阳军区的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现就东北三省境内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军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办企业为转换经营机制,以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