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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537号 2006年09月0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机动车辆改装(生产)企业购进小汽车整车改装生产的小汽车,或由消费者购进小汽车整车,委托机动车辆改装(生产)企业改装生产的小汽车,均应按规定缴纳或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