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7〕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的来源
检举奖励资金据实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列支。原设立检举奖励基金专户的单位,应撤销专户,余额经同级财务部门审计后,并入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检举奖励资金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二、检举奖金的审批
(一)县(市、区)局。检举奖金由负责举报工作的稽查局局长、分管局领导及省辖市局举报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逐级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须报省辖市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二)省辖市局。检举奖金由举报中心主任、稽查局分管副局长及稽查局局长逐级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须报省辖市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三)省局。检举奖金由举报中心主任、稽查局分管副局长和稽查局局长逐级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报省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呈报审批材料包括:《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申请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完税证复印件或者证明被举报人已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调整账目的相关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税务机关已登记在案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材料,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检举奖金的执行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关于《
办法》第六条设定的各档奖励限额规定,按照以下具体计算方法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关于《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超过1亿元的,除按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计发奖金外,超过1亿元部分提奖比例为0.05%,累计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关于《
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各档奖金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提奖比重]
本档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提奖比重=(实际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下一档设定收缴税款最高数额)&Pide;(本档设定收缴税款最高数额-本档设定收缴税款的最低数额)
3、关于《
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Pide;本档设定的收缴入库税款的最高数额)
(二)关于《
办法》第九条设定的各档奖励限额规定,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以下具体计算方法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关于《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除按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计发奖金外,对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0份以上部分,每份奖金额为4元,累计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关于《
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各档奖金额=下一档最高奖金限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查获发票份数提奖比重]
本档查获发票份数提奖比重=(实际查获发票份数-下一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Pide;(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下限份数)
3、关于《
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查获发票份数×(本档奖金最高限额&Pide;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按上述奖励额的50%计算,最高给予50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关于《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