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电力附加费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电力附加费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4-26 桂地税函〔2000〕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电力附加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南地地税报
〔2000〕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地方电力附加费是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桂办函
〔1996〕66号文授权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审批,由地方供电部门随电价收取的送变电工程还贷附加费。该项附加费要求在财务上专户列帐,专款用于送变电工程的还贷,不准挪作他用。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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