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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1月4日                                  甘地税三〔1999〕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和支付单付不断询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中补贴、津贴的免税项目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问题。现根据有关法规,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项目收入-免税项目收入-扣除费用。其中:
(一)收入总额包括任职或雇用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各种收入。

(二)不征税项目是指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的四项收入: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