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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33号 2005年08月1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文书使用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拍卖办法》)中所涉及的文书样式和使用说明已在《拍卖办法》附件中列明,各局严格依照《拍卖办法》规定使用有关文书。《拍卖办法》没有给出“委托拍卖合同”、“委托变卖合同”、“授权委托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的具体样式,前三种文书由各局根据《拍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