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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渝财规〔2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落实中央调控政策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按照市委提出的“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综合精准施策,促进平稳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5%。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政策。

四、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