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三〔199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地方税务分局(不发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1999年上半年及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
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1987年1月2日颁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纳税人1999年下半年应缴纳的
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应当按照《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199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房屋使用效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件〉的细则》(津政发〔1987〕1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
房产税税款使用。”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
房产税。”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