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4-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一)试点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