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收有关计算职工总数口径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收有关计算职工总数口径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5〕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对我市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计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时的职工总数口径统一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劳部发〔199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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