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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89 2010-3-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以总局第21号令发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复议规则》),并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复议规则》的施行,将在调整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职能定位、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等方面产生重要积极影响。为认真贯彻实施《复议规则》,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复议规则》的重要性,加强学习和宣传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自我纠错的重要监督制度,它通过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对行政活动的审查,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维护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复议规则》的重要性,组织好宣传培训工作,全体执法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复议规则》,要使大家通过学习和培训,深刻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的内容、相关规定和要求,增强贯彻《复议规则》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此外,还要针对纳税人加大宣传力度,让纳税人知晓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纳税人树立运用行政复议解决征纳矛盾的自觉意识,从而促进税务行政执法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增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二、把握《复议规则》变化,调整工作重点
修订后的《复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