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年1月22日 川国税函〔200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泸州市、宜宾市、南充市、凉山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
消费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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