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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函〔2005〕2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国税函〔2005〕10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的要求,我局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国家税务总局在我省选取的30户试点出口企业(见附件3)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自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试点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