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下简称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根据《征管法》、《
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对我省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的征管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跨行政区划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应纳
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严格按照省局粤地税发〔1995〕158号规定执行。集中征收点原则上设在高速路、桥经过路段比例最长或指定的市、县(市),由纳税人统一向集中征收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交纳,俟后依比例按规定的预算科目解入沿线有关市、县(市)金库。负责集中征收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并负责高速路、桥经营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
二、沿线有关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对从事高速路、桥项目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确立其纳税主体。
三、有关市、县(市)参与高速路、桥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