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货物运输企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7〕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6〕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249号)第三点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的规定执行。
该类企业在纳税申报(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时不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反映已在地税机关(包括代征单位)代征企业所得税的“代开票货物运输收入”(或相应的货物运输成本、费用)。
二、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并